
廣州工商注冊稅務優惠: 一、新辦的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稅收優惠: (一)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二) 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三)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四)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年需進口的設備; (五) 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六) 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七) 生產和銷售飼料并取得有關飲料證明的; (八) 銷售規定的農業生產資料 二、新辦的符合獨立核算條件并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單位從事以下行業的,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 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新辦企業或經營單位及公證機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二) 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新半企業或經營帶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 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新辦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自開業之日起,可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 (四) 新辦的福利性、非贏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托老所)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新辦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 當年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和純零售商貿企業安置下崗事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的,并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有關認定證明的,經稅務勞動機關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 (二) 當年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和純零售商貿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未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下的,并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有關認定證明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年。 (三) 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并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有關認定證明的,如經稅務經過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條件,可享受按安置下崗事業人數定額扣減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四) 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并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有關認定證明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 (五) 取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新辦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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