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例規定,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有如下的法律責任:
◆ 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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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他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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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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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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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明知或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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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制造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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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 商標侵權處罰
被侵權人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請求工商局或法院依法追究侵權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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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權人投訴到工商局要求處理,工商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封存或收繳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或包裝上的標識,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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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依《民法通則》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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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除追究行政、民事責任外,對其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