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張是從化市太平鎮某鞋廠的會計,所在鞋廠主要承接來料加工的制鞋業務,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均為加工承攬合同。但小張發現,有些合同即使簽訂的金額相同,但所繳的印花稅卻不同,小張擔心有錯,帶著疑問,向稅管員咨詢。 稅管員對此非常謹慎,她仔細地查閱了小張帶來的幾分合同,發現該鞋廠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并不完全統一,有些合同明確列出了加工費金額及原材料金額,有些合同只籠統地列出了總體的合同金額,沒有分列加工費及原材料費?吹酱,小吳明白了其中的緣由,并詳細向小張作了解釋。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的規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就是合同應該貼的印花數;而如果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就應按合同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根據稅法規定,加工承攬合同與購銷合同要繳納的印花稅的稅率不同,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的萬分之五貼花;而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因此,在合同總額相同的情況下,分列加工費和材料費的合同所需貼花就比只籠統只列出總體金額的合同貼花要少了,所以才會出現這種合同金額相同但貼花金額不同的情況! 廣州角斗士財稅提供廣州工商注冊,廣州公司注冊,廣州注銷報告,歡迎咨詢客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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