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發展改革局、廣州供電局、各有關企業或居民個人: 為加快推進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鼓勵各類建筑物所有人貢獻屋頂資源,調動全社會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積極性,根據《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發改能源〔2014〕33號)精神,現開展2016年第一批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組織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和補助金額 (一)補助對象 居民家庭和行政機關建筑物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助對象為項目建設居民個人或單位,可申請發電量補助;其他類型(指除居民家庭和行政機關以外的)建筑物或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垃圾填埋場、魚塘、湖泊等場地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補助對象為建筑物權屬人和項目建設單位,其中,建設單位可申請發電量補助,建筑物權屬人可申請裝機容量補助。 (二)補助金額 1.項目發電量補助金額。初次享受發電量補助的項目,自項目并網發電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前所發電量,按照0.15元/千瓦時的標準計算補助金額。已享受過0.1元/千瓦時發電量補助的項目,可追溯差額電量補助金額,自項目并網發電至2015年7月31日前所發電量,按照0.05元/千瓦時的標準計算補助金額;2015年8月1日-2016年6月30日所發電量,按照0.15元/千瓦時的標準計算補助金額。 2.項目裝機容量補助金額。按0.2元/瓦的標準,以項目總裝機容量為依據,確定補助金額,單個項目補助一次,最高補助金額為2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一)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申請發電量補助項目,已并網運行滿1年或1年以上,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居民個人提出申請;申請裝機容量補助項目,已經第三方驗收合格并已投運,由建筑物權屬人提出申請; (二)項目建設單位須為在廣州市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已享受國家金太陽或光電建筑一體化補助資金的項目,不得申報。 三、申報程序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資金申請單位或個人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填寫資金申請表,經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局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后報送我委。 四、申報材料要求 資金申請單位或個人填寫資金申請表,同時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一)項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場地產權證明文件(可證明合法建筑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二)資金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個人提供房屋產權所有人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項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場地使用合同或協議(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場地建設的不需提供); (四)項目備案文件; (五)項目并網文件。對于非居民家庭項目,由供電部門出具同意項目并網運行的函;對于居民家庭項目,由供電部門出具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六)項目驗收合格文件。對于非居民家庭項目,提供經有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對于居民家庭項目,出具供電部門驗收合格證明; (七)光伏產品組件及逆變器的第三方檢測報告; (八)項目建設居民個人或單位還需提供由供電部門出具的項目在申報要求時間節點內所發電量證明文件。 五、其他要求 (一)請各區發展改革局盡快組織項目申報,認真審查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填寫2016年第一批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申報項目匯總表,于2016年7月25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我委(一式3份),同時將有關材料電子版發送至gz.gov.cn,逾期不予受理。 (二)請廣州供電局代為通知符合申報條件的居民個人,由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局提出初審意見后匯總報送我委。 (三)請各區發展改革局摸查本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及建設有關情況,填寫各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及建設情況表,于7月25日前將表格報送我委,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gz.gov.cn。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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