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廣東省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新版《廣州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新版《目錄》)。新版《目錄》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最新調整情況,在該市2015版《目錄》基礎上,壓減4項并重新調整分類、表述編制而成。新版《目錄》僅保留1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標志著廣州市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營造有利創業創新的市場環境方面繼續先行探索。 此次調整最大的變化是,根據法律法規調整,不再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留為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拆分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審批”“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審批”,將“證券、期貨、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場所”拆分為“期貨交易場所審批”“證券交易所審批”“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新版《目錄》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有:“證券公司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審批”“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審批”“期貨交易場所審批”“證券交易所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審批”“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從事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經營活動的,申請人應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后,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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